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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12條

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費,無論其在互助期間已否領受互 助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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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