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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13條

參加互助機關之主辦單位,應按月將參加、退出或停止之互助人,造具異 動月報表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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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