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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15條

參加互助機關之會計單位,每月應彙編互助經費收支明細表一式二份,一 份存查;一份送主辦單位連同異動月報表、申請書、資料卡,於次月五日 前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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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