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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10條

管制區內抽水用電之供應,須憑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或主管機關依水利 法第四十六條核准用水建造物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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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