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 第11條

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11條

管制區內以地下水作為工業用水或冷卻用水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水井水權 人,裝設循環設備。 管制區內之灌溉用水應由當地農田水利會積極推行節約用水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