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 第8條

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8條

管制區內自來水系統可以地面水水源充分供應時,主管機關對於家用及公 共給水用水標的已取得水權之水井,得予限制、變更或撤銷其水權,並通 知其原水權人改用自來水。 依前項規定撤銷水權之水井,應依水利法第六十條之二關於水井封閉或填 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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