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 第7條

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7條

管制區內取得地下水水權者,除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外,不得申 請變更用水標的或增加抽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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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