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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交通事業機構現職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試辦法 第5條

本考試辦理完畢後,由辦理考試機關將考試辦理經過及有關文件,函送考 選部核備,並轉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及格人員取得各該交通事業機構 業務士或技術士資位,遇缺依序升補。現職差工已占士級資位職缺,參加 本考試未及格者,准予留任原職,至辭職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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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