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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交通事業機構現職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試辦法

一句話看懂
臺灣省政府交通事業機構現職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試辦法規範臺灣省交通事業機構現職差工晉升士級人員的考試規則、資格條件、考試科目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以確保晉升人員的適任性及公平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02-01・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所屬鐵路局、公路局、各港務局暨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簡稱各交通事業機構) 現職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試,依本辦 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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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交通事業機構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進用服務滿一年以上 現仍在職之差工,成績優良者,得參加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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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考試採筆試、口試、技能測驗等方式行之,應試科目及其成績之計算, 依附表之規定,總成績滿六十分者為及格,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縱總 成績已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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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考試委託臺灣省政府交通處組織主試委員會辦理,其試務由考選部派員 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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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辦理完畢後,由辦理考試機關將考試辦理經過及有關文件,函送考 選部核備,並轉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及格人員取得各該交通事業機構 業務士或技術士資位,遇缺依序升補。現職差工已占士級資位職缺,參加 本考試未及格者,准予留任原職,至辭職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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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交通事業機構考試,於本辦法施行期間,以舉辦三次為限,得單獨或聯 合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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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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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民國八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但臺灣省政府交通處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船員,僅參加本考試第三 次考試,得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補辦本考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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