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0條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一 死亡。 二 褫奪公權終身。 三 犯內亂罪、外患經判決確定。 四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支領月退休金人員,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再任有給之公職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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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