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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0條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一 死亡。 二 褫奪公權終身。 三 犯內亂罪、外患經判決確定。 四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支領月退休金人員,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再任有給之公職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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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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