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1條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1條

各機構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其遺族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一 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 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 前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係指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 因冒險犯難或在戰地殉職。 二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 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 在工作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五 因戰事波及以致死亡。 六 因罹患職業病以致死亡。 七 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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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