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2條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2條

各機構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其標準比照第六條退休金給與標準發給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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