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3條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3條

各機構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而死亡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一律發給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加發五個基數之喪葬費。 前項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如低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依該條規定發給之。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死亡補償與喪葬費,公勞保死亡給付,不予抵充。但如另有由各機構負擔保險費之其他保險給付,得予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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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