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3條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3條
各機構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而死亡者,依據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九條
之規定一律發給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加發五個基數之喪葬費。 前項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如低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依該條規定發給之。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死亡補償與喪葬費,公勞保死亡給付,不予抵充。但如另有由各機構負擔保險費之其他保險給付,得予抵充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