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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4條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4條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以在各機構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其領受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拋棄或有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十條
之法定事由,喪失其領受權,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各機構人員生前以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者,從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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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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