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4條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4條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以在各機構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其領受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拋棄或有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條之法定事由,喪失其領受權,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各機構人員生前以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者,從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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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