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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第18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至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 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屆滿時止。 本規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五條、第七 條及第十二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 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自發 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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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