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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 第4條
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4條
工程費總額為稻穀七千零十四萬公斤及現金新台幣三十億一千八百零二萬 四千元。 工程費自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徵收三十年。如徵收總額提前徵足或債 務提前清償,自徵足或清償次年起停止徵收。但因災害或其他原因經本部 核定減徵或緩徵時,徵收期限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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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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