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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10條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0條
本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上限以下洩放水量時,不得使東口導水堰溢流。但逾 上限者,除烏山頭水庫已滿或特殊情況洩放水量無法進入烏山頭水庫時, 得在東口導水堰溢流。本水庫之放水應維持烏山頭水庫之水位在標高四十 五公尺以上,並應防止溢流。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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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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