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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3條

本水庫給水以供應嘉義縣、台南縣及台南市地區內所需公共給水及工業用 水之原水為限,影響灌溉用水時協議計價補償。公共給水之原水,應售予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但該公司尚未供水地區,得由本水庫供給原 水。工業用水之原水,以不妨礙自來水公司給水計畫為原則,由南水局專 案報本部核准後供應之。 給水用戶應與南水局簽訂供水契約後由本水庫按約供水。移用他標的分配 水量時,應先徵詢該標的同意並預先擬定年度用水計畫,送南水局及水利 會參考配合運用或輸送。如供水需利用水利會之設施時,應洽得水利會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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