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運轉時,應依下列規定操作溢洪道閘門:
一、閘門之開啟,應自最小容許流量開始,一號閘門為二百五十秒立方公
尺,二號閘門為三百秒立方公尺,三號閘門為三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二、閘門之開度每小時得調整一次,每次調整增加之洩洪總流量不得超過
一千五百秒立方公尺。颱風或豪雨情況下可視情況每三十分鐘調整一
次,每次調整增加之洩洪總流量不得超過一千秒立方公尺。
三、溢洪道流量大於九百秒立方公尺時,三座閘門應同時操作,並維持同
一開度。
四、使用二座閘門運轉時,應先啟用二號及三號閘門,使用一座閘門運轉
時,應先啟用二號閘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