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15條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5條

防洪運轉時,應依下列規定操作溢洪道閘門: 一、閘門之開啟,應自最小容許流量開始,一號閘門為二百五十秒立方公 尺,二號閘門為三百秒立方公尺,三號閘門為三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二、閘門之開度每小時得調整一次,每次調整增加之洩洪總流量不得超過 一千五百秒立方公尺。颱風或豪雨情況下可視情況每三十分鐘調整一 次,每次調整增加之洩洪總流量不得超過一千秒立方公尺。 三、溢洪道流量大於九百秒立方公尺時,三座閘門應同時操作,並維持同 一開度。 四、使用二座閘門運轉時,應先啟用二號及三號閘門,使用一座閘門運轉 時,應先啟用二號閘門。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