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運轉時,水庫之放水量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洪峰未過前,洩洪總流量超過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時,洩洪總
流量之增加率應小於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洩洪總流量應小於
最大進水流量。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百三十公尺,或水庫水位及水庫
進水量達到附表四之設計洪水情況時,即以最大容許放水量放水。
二、洪峰過後,水位低於標高二百三十公尺,洩洪總流量不得大於進水流
量加上附表五之增放水量,且不得大於進水流量之洪峰。
附表四 可視為設計洪水之進水量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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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水位 (│二三│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標高公尺) │○ │九 │八 │七 │六 │五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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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進水量│二、│三、│四、│五、│六、│七、│八、│
│ (秒立方公│○○│○○│○○│○○│○○│○○│○○│
│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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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洪峰通過後水位低於標高二三○公尺時之可增放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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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水位 (│二三│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標高公尺) │○ │九 │八 │七 │六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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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進水量│一、│九○│八○│七○│六○│五○│
│ (秒立方公│○○│○ │○ │○ │○ │○ │
│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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