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16條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6條

防洪運轉時,水庫之放水量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洪峰未過前,洩洪總流量超過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時,洩洪總 流量之增加率應小於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洩洪總流量應小於 最大進水流量。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百三十公尺,或水庫水位及水庫 進水量達到附表四之設計洪水情況時,即以最大容許放水量放水。 二、洪峰過後,水位低於標高二百三十公尺,洩洪總流量不得大於進水流 量加上附表五之增放水量,且不得大於進水流量之洪峰。 附表四 可視為設計洪水之進水量狀況 ┌─────┬──┬──┬──┬──┬──┬──┬──┐ │水庫水位 (│二三│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標高公尺) │○ │九 │八 │七 │六 │五 │四 │ ├─────┼──┼──┼──┼──┼──┼──┼──┤ │水庫進水量│二、│三、│四、│五、│六、│七、│八、│ │ (秒立方公│○○│○○│○○│○○│○○│○○│○○│ │尺) │○ │○ │○ │○ │○ │○ │○ │ └─────┴──┴──┴──┴──┴──┴──┴──┘ 附表五 洪峰通過後水位低於標高二三○公尺時之可增放水量 ┌─────┬──┬──┬──┬──┬──┬──┐ │水庫水位 (│二三│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標高公尺) │○ │九 │八 │七 │六 │五 │ ├─────┼──┼──┼──┼──┼──┼──┤ │水庫進水量│一、│九○│八○│七○│六○│五○│ │ (秒立方公│○○│○ │○ │○ │○ │○ │ │尺) │○ │ │ │ │ │ │ └─────┴──┴──┴──┴──┴──┴──┘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