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17條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7條

本水庫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停止防洪運轉: 一、洪峰已過,水庫水位未超過標高三百二十七公尺,且水庫水位及水庫 進水量低於附表六之水庫水位及水庫進水量。 二、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開始之防洪運轉,洪峰未過,水庫水位未超過標 高二百二十五公尺且水庫水位及水庫進水量低於附表二之水庫水位及 水庫進水量。 三、依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開始之防洪運轉,洪峰未過,水庫水位未超過 標高二百二十七公尺且水庫水位及水庫進水量低於附表三之水庫水位 及水庫進水量。 四、依第十四條第一款開始之防洪運轉,於颱風或豪雨情況解除後,進水 流量及水庫水位無同條第二款及緊急情況之情事。 附表六 防洪運轉關閉閘門之水庫進水量 ┌─────┬──┬──┬──┬──┬──┬──┬──┬──┐ │水庫水位 (│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標高公尺) │七 │六 │五 │四 │三 │二 │一 │○ │ ├─────┼──┼──┼──┼──┼──┼──┼──┼──┤ │水庫進水量│○ │五○│九五│一、│一、│二、│二、│三、│ │ (秒立方公│ │○ │○ │四○│八五│二五│七○│一五│ │尺) │ │ │ │○ │○ │○ │○ │○ │ └─────┴──┴──┴──┴──┴──┴──┴──┴──┘ ┌─────┬──┬──┬──┬──┬──┬──┐ │水庫水位 (│二一│二一│二一│二一│二一│二一│ │標高公尺) │九 │八 │七 │六 │五 │四 │ ├─────┼──┼──┼──┼──┼──┼──┤ │水庫進水量│三、│三、│四、│四、│五、│五、│ │ (秒立方公│五五│九○│三○│七○│一○│四五│ │尺) │○ │○ │○ │○ │○ │○ │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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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