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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18條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8條
南水局應於溢洪道洩洪開始一小時前,由該局將洩洪量迅速有效向下游地 區發布洩洪警報,並以電話通知經濟部水利處及其轄區內警察機關,迅速 轉知下游居民,開始洩洪運轉之第一小時,並應以最低容許洩洪量洩放, 以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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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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