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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14條

臺灣省有不動產,未依第十二條規定期限內完成移交前,經行政院核准其他機關撥用者,應即由原管理機關(構)、學校辦理移交撥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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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