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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10條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0條
河川區域內之土地,管理機關於測量完畢後,應以流域為單位,區分地段 ,統一編號列冊登記,並定期校測,如有新增或滅失,應分別登記。 前項列冊登記事項如下: 一、土地坐落位置標示,統一編號及面積。 二、使用狀況、使用人姓名或機關團體名稱及使用許可起訖日期。 三、新增或滅失者,其原因及日期。 四、列冊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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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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