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18條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8條

管理機關對轄區內各河川,應於每年三月間會同有關機關詳實普遍檢查, 其檢查項目如下: 一、流水變化情勢、河防建造物損壞情形及應予加強或改善之措施。 二、堤防附屬建造物沿河進水閘、各圳渠閘門等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與 各該管單位人員連繫協調情形。 三、妨害河川防護或危害河防安全之使用行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檢查如發現損壞、故障,應於每年汛期前分別修補 完成;有第三款行為時應即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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