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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9條

管理機關應設置河川巡防人員或河川駐衛警察,執行水利法第七十五條之 警察職權,負責河川巡防及危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會同當 地警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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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