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10條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0條

亢旱時期二個以上管理機構對同一水源發生爭執時,除依水利法第二十條 規定辦理外,主管機關應責成經濟部水利署召集雙方協商解決,必要時並 得派員分水調節。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