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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5條

引水口或分水口由管理機構設置水門指定專人管理之,重要水門並應配有 適當之量水設備,經常紀錄水位及流量,量計誤差超過百分之五時,應即 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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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