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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9條

流入及介入之水體應先經適當處理,不符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時主管機關應 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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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