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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30條

流入灌排系統及灌區集水區域內之放流水,管理機構應經常派員採樣檢驗 ,不符灌溉用水水質標準,足以危害農耕或損害他人利益者,應通知排放 人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依水利法、水污染防治 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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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