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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31條

流入口使用期限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管理機構應撤銷或限制使用: 一、工程設施與核定內容不符者。 二、工程設施影響安全或有損害他人利益之虞者。 三、未繳清建造物使用費者。 四、未經同意擅行變更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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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