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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32條

管理機構應建立下列資料: 一、灌溉系統水質調查資料。 二、灌溉系統水污染處理資料。 三、灌溉系統建造物使用有關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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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