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41條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41條

前條灌溉及排水路之申請變更,應具備下列書件送所在地管理機構轉報主 管機關核定之: 一、申請書三份 (格式另定) 。 二、原有灌溉排水路系統與新設水路關係位置圖三份。 三、新設水路工程設計圖書三份。 四、關係人同意書三份。 前項申請案件經管理機構初審認無礙灌溉及排水時呈報或層報核准後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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