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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5條

公有市場改建時之優先承租順序如下: 一、原承租人。 二、經社政機關列入救助範圍之低收入戶攤販。 三、公告招租之承租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承租人,自獲得承租資格起三個月內,未辦妥租約 手續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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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