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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6條

申請承租公有市場攤舖位,以同一戶籍地縣 (市) 轄區內一戶一攤舖位為 限,並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分租或轉讓。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並加收十個月租金額之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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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