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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7條

公有市場攤舖位租期以四年為限。 前項租期屆滿時,原承租人有繼續承租權,但有逾期繳納租金或清掃費尚 未繳清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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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