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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8條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應按期於期限內一次繳清租金及清掃費。     前項租金及清掃費之費額,按面積大小、位置優劣及營業種類,由省轄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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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