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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9條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及清掃費,主管機關應予加收遲延費 ,每逾二日按逾期繳納之租金及清掃費加收百分之一遲延費,逾期合計三 個月仍未繳納者,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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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