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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1條

公有市場攤舖位租金及清掃費收據,由省轄市政府或鄉 (鎮、市) 公所統 一編印使用,並依有關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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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