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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3條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之繼承人,得自繼承發生日起三個月內,互推一人 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逾期時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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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