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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4條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因身心障礙、出嫁、年老體弱、服刑或其他事由不 能親自經營者,其共同生活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需依該攤舖位營業維生者 ,得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逾期終止 租約,收回攤舖位。但服兵役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服役期間委 託他人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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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