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31條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31條

私有市場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應推選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組織管理委員會, 並聘僱管理員工,負責執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 前項管理委員會之設立、變更及管理員之任免,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 受其監督。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