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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34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市場之規劃、設計、建造、改建、增建、經營、管理、 維護或業務改進,著有績效之人員,應予獎勵;績效不良者,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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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