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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33條

私有市場攤舖位之承租人或經營人,應遵守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其私有市 場所有人自行經營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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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