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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35條

辦理第四條或執行第二十六條事項之市場管理業務人員,於業務執行著有 績效者,應予獎勵;績效不良者,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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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