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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36條

私有市場所有人或經營人經營績效優良或公有市場或其攤舖位承租人,協 助市場管理或整頓著有貢獻者,由縣 (市) 政府予以表揚,績效特優者, 報請本部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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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