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37條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37條
未經核准擅自經營市場業務者,主管機關應依商業登記法、都市計畫法、 建築法及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或消防等相關 機關執行停業或其他必要之處分。 前項之處分有必要時,得依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要點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6條
看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