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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37條

未經核准擅自經營市場業務者,主管機關應依商業登記法、都市計畫法、 建築法及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或消防等相關 機關執行停業或其他必要之處分。 前項之處分有必要時,得依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要點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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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