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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台中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10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 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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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公債之發行金額,定為新臺幣十七億八千萬元;其分年、分期發行期數數額、日期,由省政府視工程進…第3條本公債各期債票面額之大小,由省政府斟酌需要定之。第4條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省政府報請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利率。自發行之日起,每六…第5條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七年。自第六期付息時,開始還本;每年平均還本一次,分五年全部還清…第6條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第7條本公債各期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第8條本公債各期之還本、付息,均列入臺灣省地方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第9條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售及還本付息,由臺灣銀行經理之。第11條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第12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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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