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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台中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2條

本公債之發行金額,定為新臺幣十七億八千萬元;其分年、分期發行期數 數額、日期,由省政府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核定,並呈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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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