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興建台中港第二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 第11條

興建台中港第二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11條

本公債利息所得,得免徵一部或全部所得稅,由臺灣省政府審酌發行時金 融情況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興建台中港第二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